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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信息上报及公示制度

2022/9/15 15:43:09

一、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水源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

五、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提供,经领导批准后公布。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六、水质报告规定:

1、检测中心每日向质量经理上报日检结果。

2、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水质化验报告,上报区水利局、市水利局。

七、水质公示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1、每日在客服中心门头电子屏公布《标准》中出厂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二氧化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

2、出厂水106项全分析报告,在客服中心电子屏滚动公布。

3、每月15日前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上公示上月出厂水、水源水、末梢水的全分析报告。

八、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九、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提供供水水质监测数据,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十、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和办公室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应当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十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十三、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公司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